渤海理工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退学与开除
日期:2019-09-10 11:18:29  发布人:学生工作处  浏览量:2810

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做退学或开除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旷课学时累计60学时及以上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况。

对由上述情况退学的,由所在系向学生处提出做退学处理建议,学生处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学生处在1个月内办理注消学籍手续。

第二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应当向所在系提交申请(父母同意书)、本人身份证及父或母身份证复印件、能证明父母与该学生之间是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户口复印件。所在系对此进行初审,同意后在由辅导员、系在会签单上签章。教务处、后勤处、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审核同意后分别在会签单上签章。学生处将上述材料报主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

第三条  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开除后,学生处通知其所在系,由所在系告知该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并在2个工作日离校。学生处在1个月内办理注消学籍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条 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以外,应当在做出决定前书面通知学生,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生处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生处送达学生本人1份。

第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申请书应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提交。

退学学生退学费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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