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理工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日期:2019-03-10 00:50:26  发布人:学生工作处  浏览量:145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全面发展的新世纪人才,依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渤海理工职业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由我院在籍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凡在我院注册的学生均可申请加入。

第三条 学生社团包括学术团体、文化团体、艺术团体、体育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及其他团体。

第四条 学生社团在院团委的领导下,由社团联合会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申请、成立、注册、招员和注销

第五条 学生社团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性,活动须有一定意义,在思想与行动上须积极向上。

(二)我院在籍学生 10 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社团,原则上不予成立。

第七条 我院学生群体成立学生社团,应当由主要发起人向院团委提出申请,由院团委审查批准。发起人须在社团联合会的指导下进行各项成立筹备工作。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成立申请书。

(二)学生社团的章程。

(三)主要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及简历。

(四)社团人数及主要成员登记表。

(五)指导老师情况介绍及相关证明。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宗旨;经费来源;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章程的修改程序;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学生社团的终止程序;其它必要事项。

第九条 院团委在接受申请后两周内进行审查批复,经批准社团方可正式成立,申请材料留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 学生社团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应当在变更后一周内到社团联合会办理变更登记,并备案。

第十一条 社团招员活动须在社团联合会的统一安排和管理下在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并按社团联合会制定的《社团新会员注册登记表》对新会员的资料做好登记。招员工作结束后一周内,社团须将《社团新会员注册登记表》上交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社团出现以下情况院团委可将其取消:

(一)社团活动违反国家法律、严重违反校规校纪。

(二)背离社会宗旨,影响恶劣。

(三)社团成员不足 10 人。

(四)组织活动不力,管理混乱。

学生社团解散,应当向院团委申请注销登记,办理时须提交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核准后予以公布。

第三章 学生社团指导老师聘请制度

第十三条 凡在院团委注册的院级社团须至少有一名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对包括社团内部建设及活动开展在内的社团事务实行全面指导。

第十四条 对社团指导老师实行聘请制。具体聘请事宜由社团负责人与老师双方协商形成。被聘请的指导老师由院团委颁发统一聘任书。任期长短由老师与社团双方协定,原则上一年一聘。

第十五条 被聘任的老师原则上须同意该社团的性质和宗旨,热爱社团工作。指导老师应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教师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非教师的则应在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六条 经社团申请,院团委批准,可以对社团指导老师进行改聘,并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依据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社团章程开展活动的权利。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独立行使内部管理职能的权利。

第十九条 社团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社团的活动,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对于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自愿入会、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有配合团委、社团联合会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违背宗旨进行活动。

第五章 社团干部

第二十二条 社团干部是社团工作和活动的骨干。各社团选拔干部时一定要注意选拔德才兼备,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学生社团工作,并愿意为社团服务的同学。

第二十三条 社团负责人的产生、任免与更换,应按章程进行,并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社团干部要经常联系社团成员,关心他们的工作与学习,并接受社团成员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院团委对不称职的社团干部有权罢免撤换。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团联合会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监督学生社团遵守校规校纪。

(二)监督学生社团依照本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三)监督学生社团依照章程进行活动。

(四)监督学生社团的经费使用。

(五)监督学生社团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团委对学生社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季度末以书面形式向社团联合会汇报一次工作;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一月内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上学期工作总结和本学期工作计划;团委在适当时候考察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的,团委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止活动、责令解散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违背宗旨或超越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纪律涣散、组织无力的。

(五)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而不听劝阻的,由团委予以取缔。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举行重大活动,或邀请校外人员到校内进行社团政治和学术活动,须在活动举行前一周向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次活动的书面详细说明,经社团联合会审查,并报院团委批准后方可举行;未经允许,不得跨校举办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创办刊物,须报社团联合会、团委、党委宣传部批准;不得创办面向校外的刊物。

第三十二条 社团联合会每学年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对特色鲜明、卓有成效、反映良好的学生社团,团委给予重点扶持和表彰。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经费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交纳的会费,收取标准应报社团联合会、院团委批准。对于会费和其它经费的管理,各社团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制订详尽的财务管理制度。社团联合会将不定期对其会费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报经院团委批准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收取会费必须经过全体会员同意。

第三十五条 鼓励学生社团利用合法渠道筹集经费。学生社团可以积极寻求社会力量的支持,但不得损害学校、社团的声誉和利益,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社团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只能用于该社团章程规定的活动。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可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核发:学生工作处 点击数:1455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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