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理工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毕业、结业与肄业
日期:2018-09-25 11:29:43  发布人:学生工作处  浏览量:2373

第一条 学生结束学业时,学院从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心素质等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

第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条  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学生,可以向所在系申请提前毕业。所在系同意后,向教务处提交相关材料。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报请学院毕业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批准其提前毕业。

第四条 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在学习年限内通过重修或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形式完成学业,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重修或重修不及格者,以后不再换发。对合格后再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满一年以上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一年以下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条 学院对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管理。每年颁发的毕(结)业信息报河北省教育厅审核、注册,教育部备案。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或弄虚作假入学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书、学历证明。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历证明由学院追回。

第七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学生在一学年内退学的,学院可发给其写实性学习证明。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院可以发给其肄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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