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7〕10号)、《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7〕11号)和《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7〕12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并全面负责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与管理工作。
1、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组 长:院长
副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
成 员: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各系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全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名额的分配建议,受资助人员的审核,全院公示(公示期为 5 天以上)、建立全院学生资助工作档案、报请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等。
2、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任:学生处处长
副主任:学生处副处长
成员:各系主管学生工作副主任
第四条 各系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副主任为组长、辅导员等担任组员的系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国家奖助学金的组织实施和评审工作。
第五条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级学生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要求最低不能少于6人)。
第三章 奖励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任何不良诚信记录;
4、勤奋钻研,积极进取,德、智、体发展全面,上一学年被评为“三好学生”者;
5、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现象,学年平均成绩专业排名 3%以内;各方面表现突出,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本专业排名 3%以内。
6、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7、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任何不良诚信记录;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系我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平均成绩专业排名 30%以内,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本专业排名 30%以内;
6、无不及格现象;
7、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任何不良诚信记录;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系我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奖励资助标准与名额分配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 元,我院根据实际情况将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三档:一档为每人每年 4000 元,资助对象为我院特别困难学生;二档为每人每年 3000 元,资助对象为我院困难学生;三档为每人每年 2000 元,资助对象为我院一般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根据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综合考虑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和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做出分配计划,报请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系班级。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申请时间和申请程序:
每年 9 月中旬,各班召开主题班会学习并传达《渤海理工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提出申请,并向本班辅导员递交申请材料,辅导员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有关材料报各系评审工作小组,各系评审工作小组审核(初审)候选学生,形成初审意见,确定本系拟推荐获奖励资助学生名单,系内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复审)各系拟推荐学生名单,确定最终人选后报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
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国家奖学金需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上一学年度两学期成绩单(加盖教务处章和系章)、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专业名次单(辅导员签名、加盖系章)、上一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名次单(辅导员签名、加盖系章)以及各项突出表现获奖证明材料。
2、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需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批表》、上一学年度两学期成绩单(加盖教务处章和系章)、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专业名次单(辅导员签名、加盖系章)、上一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名次单(辅导员签名、加盖系章)。
3、申请国家助学金需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审批表》;
6、学生提交各项申请表需所在系部如实撰写推荐理由和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经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下达各系,并提供给学院财务处,财务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时将奖励、资助资金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中。获国家奖学金者由学院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评审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评选资格,已获奖的则追回全部奖助金额,取消其今后参评资格,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另选他人递补。
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在受助期间如有违纪行为或超常消费现象,学院将取消该生受资助资格,并另选他人递补。
第十五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获奖励、资助学生的教育与引导工作,教育学生珍惜并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切实把奖、助学金真正用于学习和生活,引导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十六条 学院要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和评审工作程序,实施严格的公示与监督制度,公示期间学院和各系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19年 9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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