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理工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日期:2019-09-10 01:27:55  发布人:学生工作处  浏览量:16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院的正常秩序,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工作要贯彻教育与指导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奖优与罚劣相结结合的原则,使勤工助学活动按照“自愿、业余、多样、收益”的方针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内容应按照健康、合法的要求,立足学院,积极设立公益性岗位,与教学科研相结合的助学岗位、学生自我管理岗位、服务岗位等;积极组织学生参加能够发挥专业学习特长和能力特长的技术服务及劳务服务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为更好地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在学生处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其职责如下:

1、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和修改我院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统一协调和管理学院勤工助学工作。

2、负责勤工助学岗位审定、人员安排、劳动报酬审核等工作。

3、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4、负责建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档案,储备详细的学生资料(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经济状况、学习成绩、身体状况、特长、工作志向等)。

第六条 各系职责:

1、对本系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指导、协调、监督。

2、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在本系范围内推荐合适人选。

3、做好本系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及安全指导工作。

第七条 用人部门职责

1、各用人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用人申请,并制定本部门勤工助学岗位职责。

2、各用人部门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安全教育、考核培训和日常管理;有特殊安全要求的单位(如图书馆、机房、试验室等),在学生上岗之前要进行技能培训和岗位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凡我院在籍经济困难的学生均有资格参加我院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渤海理工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表格,由所在班级辅导员意见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条 审批通过者,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用人部门推荐,用人部门以竞争上岗、择优录取为原则对参加勤工助学申请的学生进行考察。家庭确有困难或有特殊情况者应予优先安排。

第十一条 考核通过者,由用人部门统一进行培训,明确岗位要求和职责,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 管理细则

第十二条 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部门未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以勤工助学名义或其它助学名义招录学生参加各种经营性活动。校外单位在学院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须事先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学习,原则上仅限于课余时间和假期,每天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小时,特殊岗位不超过小时。凡必修课程有不及格者,原则上不得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各岗位工作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不合格的,用人部门可以要求更换人选。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在岗学生擅自终止协议或私自在学院内以各种方式宣传用工信息,组织报名、招聘或从事经营、转销活动者,学院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各用人部门不得擅自终止协议,不得向学生收取各种费用。

第十七条 已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工作,须提前向用人部门提出申请,由用人部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另行安排人选。学生在岗期间一律采取优胜劣汰的管理方式,对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不服从管理的学生实行淘汰制。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补助金的发放。

(一)通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均有资格享受学院发放的补助金。

(二)各用人部门每月将在岗人员考勤统计表统一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参照有关劳动报酬标准进行核定并报财务处统一支付。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是一种自立行为,用人部门应尊重在岗学生的劳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在工作岗位上应遵守校规校纪和国家法律,遵守用人部门纪律,保证工作质量。

第二十条 用人部门应加强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联系,及时总结经验。在本规定实施中出现问题和矛盾,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协调。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核发:学生工作处 点击数:1616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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